2019年8月12日,,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(fā)布關于我所與惠華公司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的《民事裁定書》,,裁定我所按現(xiàn)狀接收“麗晴軒項目”科研綜合辦公樓;該樓宇的后續(xù)建設、驗收工作以我所名義依法進行,。我所主張的續(xù)建費用及相關責任的承擔等其他訴訟請求,,待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處理。
法院的裁定標志著我所解決這個合作開發(fā)房地產項目的歷史遺留問題的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,。同時,,通過法院先行裁決的方式,,對我所收回爛尾多年的“天一新村項目”辦公培訓樓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。
下一步,,我所即將陸續(xù)啟動這棟大樓的質量安全檢測鑒定,、建設單位更名、項目規(guī)劃重審,、續(xù)建工程報建和實施等工作,,爭取盡快通過竣工驗收和不動產權登記,在投入使用后為我所產生經濟效益,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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